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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ge history last edited by 段范芳水 10 months, 2 weeks ago

文章:加拿大原住民族自治體制

簡介

這段內容主要談論加拿大的原住民族權利(indigenous rights)以及相關的政策和背景。以下是其中的重要重點:

  1. 加拿大的族群結構:文章提到加拿大的族群結構可以從三個軸線/分歧來看,包括原住民 vs. 墾殖者、非本地人 vs. 本地人,以及法裔 vs. 英裔。這種多元性使加拿大成爲一個多元種族、多元文化的國家。
  2. 加拿大原住民族的分類:根據加拿大憲法,原住民族被分為印地安人、InuitMétis三大民族,每個族群內部都有相當的文化和語言多樣性。
  3. 政策基礎:加拿大的原住民政策背後的政治哲學基礎可以分爲兩大類,即自由主義和社群主義。自由主義主張同化和整合原住民,而社群主義則强調承認原住民的集體權利和認同。
  4. 原住民政策的演變:加拿大政府曾長期實行同化政策,但在1970年代開始,政府轉向從下而上的途徑,推動原住民自治。這個轉變是爲了應對原住民的訴求,幷調整政策以更尊重原住民的權利。
  5. 自治權的正當性:原住民自治的合法性逐漸受到政府承認,幷成爲政策的一個重要方向。
  6. 自治政府的模式:文章未提供具體的自治政府模式,但可以理解加拿大采用各種模式以符合不同原住民社群的需求。
  7. 協商自治的過程:協商是實現原住民自治的關鍵步驟,包括政府和原住民代表之間的談判和協商。
  8. 實施自治的困境:儘管政府已經開始支持原住民自治,但實施過程中可能仍會遇到各種挑戰和困難

貳、自治權的正當性

這段內容主要探討了原住民自治權在加拿大的正當性,幷對其背後的歷史、國際法、憲法、政府政策等方面進行了分析。以下是關鍵重點的整理:

1. 原住民的三大目標:文章提到原住民運動的三大目標,包括認同、尊嚴、以及民主參與。這些目標代表著人類最基本的價值,以及原住民對于建立合理關係的渴望。

2. 原住民自治權的定義:原住民自治權是指原住民以自己的方式來掌握自己的事務,包括政治、經濟、社會和文化事務。這不僅是地方自治,還包括組合式的自治。

3. 原住民自治權的來源:文章列舉了原住民自治權的四個主要來源,包括原住民自己的政治制度、國際法中的自决權、加拿大歷史上的條約和皇家宣言,以及憲法中的承認。

4. 自決權:自决權是原住民要求自治的基礎,它代表了原住民民族决定自己的政治地位、經濟、社會和文化發展的權利。

5. 原住民主權:原住民主權與土地權相關,幷表現爲土地權的主權。原住民主權是土地權的途徑,並且要求聯邦和省政府與原住民自治政府共享主權。

6. 原住民是民族:原住民一直強調他們是「民族」,而英國曾經在條約中承認原住民是自治的民族,這種精神被稱為「條約憲政主義」。

7. 加拿大政府的立場:加拿大政府雖然承認原住民的自治權,但不承認主權,並不接受原住民獨立建國的可能性。政府鼓勵原住民進行自治談判,但談判結果的內容和詮釋有所不同。

8. 政府政策:政府在不同時期提出了各種政策和報告,包括『紅皮書』、『1992查絡特城協定』、『密其湖協定』、『1997加拿大原住民行動方案』,這些政策和協議對原住民自治權的承認和實施有不同程度的影響。

總的來說,原住民自治權在加拿大的正當性是建立在多重法源和歷史基礎之上的,雖然存在不同的觀點和挑戰,但政府已經在憲法和政策中確認了原住民自治權的存在。然而,具體的實施和詮釋仍然是一個長期的挑戰。

參、自治政府的模式

這段文字描述了加拿大原住民自治政府的不同模式和歷史背景。以下是對這些模式和相關信息的總結:

1. 加拿大原住民政府背景:在歐洲殖民者到來之前,加拿大的原住民社會具有自己的政治組織,從部落到民族再到邦聯。然而,歷史上,白人勢力的擴張導致原住民土地的大量流失,幷導致他們的政治結構分崩離析。

2. 社(Band):在19世紀末,加拿大政府開始使用「社」這一行政單位,這是政府承認的原住民政治實體。不同部落的人可能被劃分到同一個社,也可能是同族人被分散到不同的社。社的數量可能會根據政府的需求而變動。

3. 社議會(Band Council):社議會是社的行政組織,類似市政府,由酋長(chief)和社議員(councillor)組成,他們被選舉產生。然而,社議會的權力來自聯邦政府,並且依賴政府提供資金。

4. 協商式自治政府(CBSG):1985年,加拿大政府提出了以社區爲基礎的自治政策,希望與原住民協商建立自治政府,但仍依賴聯邦政府的授權。

5. 土地權協定:政府在解决土地權問題方面與原住民簽訂了一系列協定。原住民普遍反對在談判中放棄土地權。

6. 不同的自治政府模式:原住民自治政府的模式包括「民族政府」、「公共政府」和「社區政府」,分別適用于不同情境和地區。其中,「民族政府」具有最大的自治權,而「社區政府」主要專注于服務提供。

7. 目前狀態:加拿大政府尚未提供一個統一的自治政府模式,而是根據不同族群和地區提出不同的描述和期望。然而,一些評論者認爲,需要重新檢視和改進現有的模式,以實現真正的原住民自治。

總的來說,加拿大的原住民自治政府模式是多樣化的,幷且仍在發展中。政府和原住民社區之間的協商和談判在不斷進行,以找到更好的自治政府架構,以滿足不同族群和地區的需求。

肆、自治政府的協商

這段內容提供了有關加拿大原住民自治政府的相關信息。這些自治政府協議和法案是爲了確保原住民族群在加拿大擁有更大的自治權和控制權,以更好地滿足其特殊需求和文化背景。以下是自治政府協議:

1. Cree-Naskapi (of Quebec) Act, 1984:該法案涵蓋了北魁北克的CreeInuitNaskapi部落,幷賦予他們自治權,允許他們管理自己的事務,類似于地方政府。

2. Sechelt Indian Band Self-Government Act, 1986:這個法案賦予Sechelt印地安社自治權,使他們能够管理一系列事務,包括土地管理、教育、社會福利等。

3. Yukon First Nations Self-Government Act, 1994:育空領地的十四個第一民族簽署了土地權和自治政府協定,使他們擁有內部事務的立法權,幷可以制定法律管理文化、語言、教育等事務。

4. Nunavut Act, 1993Nunavut Land Claims Agreement Act, 1993:根據這些法案,Nunavut成爲一個在位階和自治方面類似于省的領地,允許Inuit擁有更多的自治權,特別是在文化、語言、教育等領域。

5. Nisga’a Final Agreement, 2000Nisga’a部落在1998年提出了最後議定書,該協議賦予他們中央政府的自治權,允許他們管理文化、語言、土地使用等事務。

6. Alberta Métis Settlements Act, 1990:雅伯達省的Métis成立了八個墾殖地,每個墾殖地擁有議會,幷具有城市政府的性質,可以通過條例管理事務。

7. 薩卡其萬(Saskatchewan)省的自治政府:薩卡其萬省嘗試與其境內的74個第一民族協商自治,幷建立了三級的自治架構,包括社區政府、地區政府和民族政府。

 

這些自治政府的成立是爲了確保原住民族群能够更好地參與决策,幷保護他們的文化和傳統。這些協定和法案代表了加拿大政府和原住民族之間的努力合作,以實現更大程度的自治權。

伍、實施自治的困境

這段內容强調了加拿大原住民自治政府的推動和實施過程中可能面臨的一些困境和挑戰。

1. 多元的自治需求:原住民族群中存在不同的自治目標和需求。有些社區可能希望只具有市政府的權限,而其他可能追求類似省政府的地位。這樣的差異可能需要根據地區或語言等特徵來設計地方分權或鬆散的安排。

2. 保障非原住民的權益:原住民社區通常包括非原住民的居民,需要考慮如何保障他們的權益,以防止出現「要繳稅、却無權益」的情况。這可能需要建立對話機制或解决爭端的機制。

3. 財政自主性:實施真正的原住民自治需要財政自主性。財源問題可能涉及到稅課收入、稅款轉移、非稅課收入等,並且通常取決於土地權協定的分期補償。財政自主性是確保自治政府獨立和自主運作的重要因素。

4. 決策獨立和財政獨立:長期目標是實現決策獨立和財政獨立,讓原住民能夠自行決定他們的需求和施政優先順序,而不僅僅是在執行聯邦或省政府政策的過程中行使權力。

5. 原住民運動和政治協商:原住民運動和體制內的政治協商是實現自治政府的關鍵。司法判決可以推動政府尋求妥協,但實際的法律程序需要時間和資源。

總之,實現加拿大原住民的自治政府需要克服多種挑戰,包括滿足不同自治需求、保護非原住民的權益、確保財政自主性、實現决策和財政獨立,以及通過原住民運動和政治協商來推動這一目標的實現。原住民自治政府的建立代表了加拿大政府和原住民之間的努力,以實現更大程度的自治和文化保護。

我的總結

根據以上的內容,加拿大原住民自治政府的建立是一個長期的、複雜的過程,涉及多重層面的挑戰和努力。以下得出的關鍵要點是

  1. 多元的自治需求:原住民族群之間存在不同的自治目標和需求,包括權限範圍和政府結構。因此,自治政府的設計必須考慮這些差异,可能需要地方分權或鬆散的邦聯式安排。
  2. 保障多元文化:原住民社區通常包括非原住民的居民,需要確保他們的權益得到保護,以防止不公平的情況。這可能需要建立對話機制,以平衡不同利益。
  3. 財政自主性:實現真正的原住民自治政府需要財政自主性,這意味著自治政府能够自行管理財政事務。財源問題是實現這一目標的重要一環,通常涉及土地權協定的分期補償。
  4. 決策和財政獨立:最終目標是實現決策和財政獨立,使原住民能夠自主運作自治政府,自行決定需求和政策優先順序,而不僅僅是執行其他政府的政策。
  5. 原住民運動和政治協商:原住民運動和與政府的政治協商是實現自治政府的關鍵。司法判決可以推動政府尋求妥協,但實際的法律程序需要時間和資源。

總之,加拿大原住民自治政府的建立代表了政府和原住民之間實現更大程度自治和文化保護的努力。儘管存在多個挑戰,但這一過程是長期的、逐漸推進的,通過原住民運動、司法判决和政治協商,加拿大正在積極促進原住民的自治政府建設。

 

問題:那加拿大是否有"白加政策"? 

根據這篇文章的叙述, 加拿大所推動的原住民自治政府建設實際上代表了政府和原住民之間的合作和文化保護的努力。這個過程旨在賦予原住民更多自主權,使其能够參與决策,管理土地和資源,以及保護其文化和權利。

與“白澳政策”不同,“白澳政策”是一種明確的種族隔離和排斥政策,旨在限制特定種族群體的移民和定居。與此不同,加拿大的原住民自治政府建設是爲了糾正歷史上對原住民的不公平待遇,通過與原住民社區合作,尊重其權利和文化。因此,從政策目標和立場的角度來看,不應將加拿大的原住民自治政府建設稱爲“白加政策”。

然而,加拿大的歷史上也存在與原住民相關的不公平和不人道政策,如印第安寄宿學校體驗和土著權利的剝奪。這些問題引發了合法訴訟和政治努力,以糾正這些歷史問題幷推動原住民的自治和文化復興。總的來說,加拿大的政策和努力更側重于提高原住民的地位和權利,而非明確的排斥政策。

 

方映紅

 


 

吳美幸 61184068I

 

心得筆記: 

 

     排除白澳政策之後,在1975年澳洲開始介紹種族歧視法。澳洲總理,The Hon Malcolm Turnbull MP,曾經說過 " 澳洲是世界最成功的多元文化社會"。我越深刻地研究越覺得 澳洲的確成為世界多元文化包容的成功典範。由於澳洲政府優先考慮並尊重多元文化,因此他們以三個字來確認政府對於多元文化的承諾,以及種族主義和歧視完全沒有立足之地: 團結、堅強、成功

 

     團結

     多於50,000年成立了澳洲土地,澳洲擁有250多的不同語言群 或者是說 250多的國家來自各地各方的人。每群人移民到澳洲都有他們自己的文化、信仰 和 方言,澳洲歡迎所有移民者成為本國家自由和開放社會的一部分,從此移民者可以建立自己的生活並為澳洲做出貢獻。再說,澳洲政府沒有官方宗教,所以政府充許所有人信仰自己選擇的宗教。不論其宗教信仰為何,澳洲政府都平等地對待所有人。澳洲政府在多方面支持移民者,讓他們有些與本地人相同的權利,例如: 衛生保健、教育、就業機會、等等,因此成為一個整體地團結的國家。

 

     堅強

     排除白澳政策之後,移民到澳洲的人越來越增加,也表示勞動市場越來越加強,並且表示澳洲經濟越來越景氣。根據McKinsey的報告統計: 在2015年移民者貢獻 GDP $330十億,主要貢獻在新企業的形成、創新和創造就業機會。根據文章中提到許多貢獻例如的故事,其中Lynn Yeh 的故事,她跟著父母從台灣移民到澳洲,長大之後 她成立了一家醫藥公司,25年過去,她的公司已經給於100多人工作機會和出口許多國外國家 以及貢獻了不少給於澳洲政府和多元文化社會。此外,根據 Harvard Business Review 2013年的研究指出,工作場所得多樣性,包括性別、種族和經驗,可以釋放創新並推動市場的成長: 公司的市場份額比上一年有所增長的可能性為 45%,公司佔領了新市場的可能性為 70%。移民的確有利於經濟成長,所以我們不要破壞澳洲的經濟繁榮。

 

     成功

     澳洲成功成立了多元文化社會,並且給於該國的總體人口,特別是移民者共同的價值觀、權利、責任。澳洲作為一個多元文化社會的成功取決於權利和責任的平衡,以確保一個穩定、有彈性、和諧的社會,澳洲力求讓每個人都有機會為他們的繁榮做出貢獻並從中受益。

 

     總而言之,排除白澳政策之後的澳洲政府開放政策而鼓勵全世界的人移民到澳洲。移民者不只貢獻給澳洲的經濟興隆, 移民者還可以尋找更好的生活機會。從此澳洲珍惜多樣性並擁抱相互尊重,支持男女平等,支持思想、言論、宗教、企業和結社的自由。

 

文章1: Multicultural Australia: Australia's multicultural statement

english-multicultural-statement.pdf  

文章2: White Australia policy by National Museum Australia.

https://www.nma.gov.au/defining-moments/resources/white-australia-policy

文章3: Pros and cons of migrating to Australia

https://nowakmigration.com.au/pros-and-cons-of-migrating-to-australia/

文章4: Why immigration is good for innovation in Australia by the Migration Agency

https://www.themigrationagency.com.au/why-immigration-is-good-for-innovation-in-australia/

 


段范芳水

81184015I

 

據內政部的統計,從76年至112年9月,若按國際別分,在外籍配偶中,越南新娘排名第一,115.612人(占19.62%)。原因在於越籍女性較為勤奮、忠誠、關愛家庭及學習能力好等優勢,受到肯定,大部分已擁有台灣籍,為當地民眾留下不錯印象。不少越籍女性不斷努力融入台灣社會,在移民署和出入境等單位工作或教授越南語等。

 

越南新娘為了快速融入在臺的生活而努力學習、工作。不過,在工作上還是會受到不平等的待遇以及被同事、客戶貼標籤。在越南是中國第二代而在臺灣卻成為越南新住民的馮玉芳是個例子。客戶曾因爲聽出她的越南口音而要求換臺灣工作人員,也因為她是越南新住民而把她的「社工」視為「志工」。

 

對越南新娘在臺所遇到的困難,台灣政府也針對此情況做了一些活動, 如做了講述越南籍配偶阿軟結婚來臺的微電影,希望能讓更多市民朋友了解新住民,培養並提升市民接納與包容的價值。

 

105年的越南新娘總人數為93.617(18.32%),111年的總人數為112.821人(19.52%),111與105年相比,增長了20.51%。而據教育部的統計,105年的越生總人數為4988,111年為23728,與105年相比,增長了375%。可見,越生6年的增長率高過於越南新娘6年的增長率。由此可知,「新南向」政策也吸引並給越生提供許多來臺求學底機會,讓來臺移民的越籍人士從婚姻轉移到求學。

 

參考資料:

  1. https://www.immigration.gov.tw/5382/5385/7344/7350/8887/?alias=settledown
  2. https://www.rti.org.tw/news/view/id/383125
  3. https://www.cw.com.tw/article/5103068
  4. https://www.youtube.com/watch?v=Ijdm-BJctZI
  5. https://stats.moe.gov.tw/statedu/chart.aspx?pvalue=36
  6. 外籍配偶人數與大陸-含港澳-配偶人數按證件分10501.xlsx  
  7. 外籍配偶人數與大陸-含港澳-配偶人數按證件分11112.xls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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